樱花文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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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9节(第1页)

第一项、关于旅大南满铁路展限问题;

第二项、内蒙古东三省路矿、添置商埠问题;

第三项、日本将来把德国青岛租地,仍归还中国,惟在山东德国取得的权益,及胶济铁路等,应由日本继承;

第四项、南满及内蒙须建设铁路,吉奉两省应准日本人内地杂居,及福建省不能让与第三国,汉冶萍铁矿铁厂中日合办,并开发相连的铁矿,建浙闽铁路;

第五项(注:希望条件)、一、聘用日本人为军事顾问。二、合办兵工厂,中日两国用同一之军械。三、聘日本人为主要省市警察教官。四、中国小学校雇用日本教员。五、日本僧人许在中国内地传教(大旨如此,条目字句次序容有错误)。

总统逐条用朱笔批示,极其详细,并嘱开议时,应逐项逐条议商,不可笼统并商。现只能记其大意如下:

对第一条批:此本于前清中俄协定东三省会议时,已允继续俄国未满之年限,由日本展续满期,今又要重新更定。但将来若能收回,对于年限没有多大关系,此条不必争论。

对承认德国利益问题批:应双方合议,何能由日本议定,由我承认,这是将来之事,不必先行商议,可从缓议。

对于合办矿业批:可答应一二处,须照矿业条例办理,愈少愈好,可留与国人自办。

对于建造铁路批:须与他国借款造路相同,铁路行政权,须由中国人自行管理,日本只可允与以管理借款之会计审核权,惟须斟酌慎重。

对于开商埠批:须用自开办法,并应限制,免日本人充斥而来,反客为主。

对汉冶萍铁矿厂批:这是商办公司,政府不能代谋。

对浙闽铁路批:须查卷,似与英国有关。

对福建让与批:荒唐荒唐,领土怎能让与第三国。

对内地杂居批:治外法权未收回之前,不能允以杂居。

至第五项则批:此项限制我国主权,简直似以朝鲜视我,这种条件岂平等国所应提出,实堪痛恨。日本自己亦觉不妥,故注“希望条件”,不理可也,万万不可开议,切记切记(两句加朱笔密圈)。

越两日,高尾通译官电话问我,何时开议?余答以贵公使没有将觉书交与我总长,何能开议?盖讽其直递总统,有轶外交常规也。次日,日置公使来见孙总长(外长孙宝琦),面递觉书。讵孙总长接了觉书,稍一展阅即大发议论,并将各条一一指摘,加以评论。日使笑谓:“贵总长于觉书内容已如此明了,将来商谈自更容易。”言时视我而笑,盖讥我电话说,未交外长,从何开议之言,分明是谎言也。孙总长与日使会谈笔记(此是外部惯例向来与各使会见都有笔记)呈阅总统,总统阅后大不为然,谓:“我已嘱咐不要笼统商议,慕韩(孙字)何以如此糊涂,初次见面即逐条指摘,发议论,以后何能继续商议。慕韩荒唐,太粗率,不能当此任。”当晚即嘱杨杏城(政事堂左丞)征得陆子兴同意(时陆任高等顾问),翌日即令陆徵祥任外交总长,孙调税务处督办。外人称其敏捷,日本则有后言。

到一月下旬,在外交部大楼开议,出席者,我方外交总长陆徵祥、次长曹汝霖、秘书施履本,日方公使日置益、一等书记官小幡酉吉、通译官高尾亨。我国陆总长以此次会议关系重大,聚精会神,从事讨论。首次会议,日本公使先致词,大旨谓此次所提条件,为两国永久彼此亲善起见,希望从速议定等语。陆总长亦致词,答以中日两国真似唇齿相依,自应互相亲善,本席一向主张两国亲善,并引前在总理任内,财政聘阪谷芳郎男爵为顾问,交通聘平井博士为顾问,法律聘有贺博士为顾问为证。日使说,久仰贵总长历办外交,誉满欧美,今日得与贵总长商谈,深为荣幸。这次敝国对此事极愿速结,故拟每星期开会五次,每次从下午二时开始。陆总长答以每周五次,我身体素弱,且部中每周须接见公使团一次,改为每周三次如何?日使即表同意。陆又谓,会议记录不必互相签字,日使亦照允,并声明会议没有发表以前,不能对外泄露。陆亦应允,并云会议应照原条件循序进行,议决一条,再议一条,日本亦同意。遂开议第一条,日使说此系既定事实,惟日本接收时年限已过大半,故请照原约年限,重新更定。陆答当东三省会议时,那时年限已过,贵国全权已允继承俄国未满的年限,何以现在又要重定?日使谓重定年限于原则并无变更,希望照允。略加辩论,即予同意通过,日使笑谓:“贵总长真是明白痛快,希望其余各条,都能这样的痛快商定。”

第二次会议,即议第二项,日使谓胶澳租借地德国所得权益,日本致德国最后通牒时,已声明无条件让与日本。俟德让与后,为尊重贵国主权,应请中国承认。至该项租借地(指青岛),俟日本向德取得后,完全交还中国。陆氏答以日本与德国宣战时,声明取得德国租借之胶澳全境交还中国,并没有提到其他权益。日使谓日本攻占青岛,一为协助协约国,一为尊重中国主权领土,故特声明取得后交还中国。其中权益,自应由日本继续一并取得,将来开和会时,自有商定适当之处置,故不必先向贵国声明。现要请贵国承认者,即是和会商定之办法,与当时日本得了俄国的权益,请中国承认同一意义。陆氏答以既要将来和会商定,现在不必先行承认,俟和会开时再看情形,何必先行声明。日使则谓日本取得德国权益,可谓既定事实,现在商定大旨,可免将来再费口舌。陆又答以攻占青岛还有英国参加,不单是日本方面的事。日使谓英虽参加,但日本出力最多,牺牲最大,如何商定,英国决无异议。我方始终不允先行声明,日使谓,请先商一范围,只限于青岛有关连之事,决不越出范围。彼此辩论很久,直到散会,没有解决。

次会日使提议,先议东北路矿问题。我方答以东三省会议录,有不能再设并行线之约,此条有违前议。日使谓此次商议者,系南满与内蒙之交通,与前会议是两事。该处地壤相接,商业日繁,仅是古老运输工具,不合实用,非敷设铁路不能发展商业,此举与地方大有裨益,并非为日本设想。我方以蒙人风气未开,恐遭反对为词。日使笑谓,现在内蒙人民与东省人民无异,他们亦愿意修造铁路,便利交通,决不反对。磋商结果,只记得先允一路,以后再看情形,路线记不清了。

继议开矿。日使谓中国向称地大物博,资源丰富,若任它藏在地下不事开采,岂不可惜,故应彼此先行调查,再商开采。此事可由中日合办,使两国同沾利益,且于地方人民亦大有好处。我方同意先行调查,择优良先办,惟合办方法须照中国矿业条例,中国即以矿产矿权为合办之资本,须派监理。如有盈余,应合理分配。日使谓合办公司,是商业性质,中国既是股东,自能同等选出董事、监察人,政府不必再派监理,利益当然均沾。遂允以先调查两三处,地名也记不清了。

继议东三省增开商埠问题。日使谓东三省发展迅速,比前不同,中日商业与时俱进,原开的商埠不足以应付现实,故须添开商埠,仍照贵国自开商埠成例,更可增进双方贸易。我方答以东三省商埠,前在东三省善后会议时已开设甚多,照目前情形,似无增开之必要。日使谓中国自开商埠,一切管理警察行政权,仍归中国办理,不过便于各国通商,不但发达中日两国商务,于各国均有利益。后允斟酌地方实际情形,仍照自开商埠办法,允增开三四处。

日使继提内地杂居问题。日使谓日本地狭人稠,东省却地广人稀,若使日本移民到东省不受限制,正是互相调剂,各得其益。陆氏答以东省商埠已多,现又允许增添,都是为解决贵国人居住问题,不单是为经商。内地风气未开,教育又未普及,风俗习惯,各不相同,现在杂居易生误会。将来民智日开,教育普及,自然可以开放杂居,现在为时尚早。且贵国气候温和,东省寒冷,前我在俄国,见俄人只有往南迁居,没有见南方人往北来者,即是此故。我又补充说,中国山东人往东省者,都是春往冬还,亦是为此。日使笑对我说,君曾在日本,应知北海道寒冷程度,与东三省不相上下,但我国人往北海道去的亦不在少数。陆外长则说,目前治外法权尚未收回。贵国治外法权未收回以前,亦不许外人内地杂居。彼此辩论几次,我方坚持,不得解决。日使提议,此案彼此研究再议,前议山东问题,尚无结果,续议山东问题如何?我方同意(我方又修改答案)。

适日使坠马受伤,会议停了三次。小幡来部告我,公使伤未愈,腿涂石膏,不能下床,但急于会议,拟请陆总长与您枉驾使馆会议。余告陆总长同意,遂移至日本使馆会议。日使不能下床,就在床前设桌会议。日使先说抱歉之意,又说内地杂居,难于解决,我们先议山东开埠及合办矿业问题。我方同意。陆氏先说,查山东沿海,都已开为商埠,此次贵方提出各处,近于内地,不通海道,轮船不能进出,不合开埠条件。讨论后,日使允先撤回,调查后再议。先议开矿问题,日使谓山东煤矿、铁矿都有,久藏于地,不使开采,殊为可惜,若中日合办开采,彼此有利。我方答以本席亦同有此意,但贵方所提各矿,均已由人民领得开矿执照者,未便取消。日使谓,听说贵国商民,往往领得执照,取得利权,永不开采,此种利权应即取消,另给他人。陆氏答,我国商民请领执照,亦定有限期,若逾限不勘测,亦予以撤销。余又补充说,亦有斟酌情形,在限期未满即行撤销者,惟中国商民集资不易,政府为体恤民艰,定限较长,不能若贵国商民之踊跃投资可比。陆又云,贵方所提各处,都没有逾限,故不便撤销。日使请主管部再行详查,如有逾限不事勘测,或确知其无力集资开采者,应依法撤销,此是各国通例,并非优于日本也。后由商部清查撤销一处,允与日本合办,惟声明须按照中国矿业条例。

越数日,日使能支拐杖而行,会议仍迁回外部官邸,然答案已改了三次矣。每件议案,总须磋商两三次,故屡改答案,请示总统而行。在移回外部会议时,日使即说,上次会议关于胶澳租借地内权益问题,尚未解决,今日先将这问题解决如何?陆氏坚持不允先议。日使问为何理由?陆氏答以总要有了相对事实,才能决定承认与否,本席对于青岛之德国权益,不甚明了,何能先予以笼统承认?且事或许有变化,目前先行承认,将来岂非为难?日使谓,日本占领青岛及胶济铁路,这是既成事实,不会变化。陆谓凡事变化,岂能预知?日使追问,贵总长所谓变更,到底所指何事,本席不能明白,请明白指示。陆氏谓,贵国占领青岛,将来仍还我国,这自决无变化。至其他权益,我尚未调查明白,即在将来开和会时,我国对于德国取得之权益,何去何从,尚未由政府决定,现在何能先议。日使谓德国在青岛之权益,自应由日本继承,这是天经地义,将来开和会,各国决无异议。彼此争论两日,陆氏坚持不肯先议。日使强调日本决不以未经中国承认之事强中国承认,贵总长既然不肯先议,且看将来和会开议,决不会有与今日不同之处,只先作存案可也。

后又议及闽浙铁路问题,我方告以此案因与英国有关系,须要知会英国后再议。日使即说,既与英国有关,我方自可撤回。这是第一次痛快撤回,可知日本对英国联盟之重视。

日使继提福建不能让租与他国问题。陆氏正色道,福建为我国行省,何能与他国有让与行为?贵国提出此案,深为遗憾。日使笑谓,因贵国有例在先,故请注意。陆谓前政府有此糊涂行为,本政府决无此事。日使仍一再要求,须请声明,不用换文,亦不向日本声明。后改由中国自行声明,中国领土,永远自保完整,无论何省,决不与他国有让与行为,福建亦不例外,将此声明抄送日本。我觉得这办法,等于自骗自,不很妥当,然陆氏既已如此做,不必再说。

对于汉冶萍合办问题,我方答以此系民间商营公司,政府不能越俎代谋,应与该公司自行商议。日使请为介绍亦未允。越日又议内地杂居问题,日使坚持甚力。会议多次,各执一词,终未获解决。

每当会议不能解决之时,总统常命余与日使或小幡交换意见,为侧面之商谈,探听对方真意所在,有时因此而获解决之途径。此次总统又命余为侧面之商谈,这种商谈,仅是个人行为,不负正式会议之责任。我去见日使,告以我国对日本人内地杂居为难情形。日使说中国不允日本人内地杂居,不过仍有排外之心而已。我答以中国并非有排外心,实在是日本人优越感太甚,致使彼此发生不愉快事情。中国人对外国人向来一视同仁,很有礼貌,而日本人对我国人往往轻蔑,甚至欺侮,因之使中国人受不了时,激起不快之事,反与国交有碍。所以不允内地杂居,在都市尚且如此,何况内地?日使谓,东省地面辽远,人烟稀少,多些日人有何关系?我答以奉吉两省内地,亦有人烟稠密之处,且东省人习惯,喜欢聚族而居,往往一乡即是一族,他们与别族同住尚不愿意,何况与外人杂居?东省商埠如此之多,又有南满广大的附属地,难道日本人尚不够居住?日使谓,商埠与附属地,一为经商,一为护路。日本人长于农事,你是知道的,若今日人杂居内地,即可从事耕种垦荒,不出十年,东省荒地,变成熟地,多产粮食,于两国都有益处,岂非两利?我记得他在会议时,没有提过农事垦荒的话,我即说此确是与两国均有益处,但恐日人不惯寒冷耳。日使笑谓,这是他们自己之事。我又说,中国租地耕种,各省都有老习惯,各处不尽相同,日人能照地方习惯否?日使谓,当然要照当地习惯。遂辞出,归告陆总长,并报告总统,日使所言,意在垦荒耕种,若照此意,与杂居不同。总统说,虽然如此,日本借垦荒为名,行其侵略阴谋,亦不可不防,你们姑拟一方案,就耕种方面,谋解决之法亦是一法。遂拟方案如下:

“吉奉两省,不论官有民有地亩,允许日人订立契约租借耕种(如系官荒,向地方管辖官吏商订租约),定明垧数(东省一垧约合内地十亩),期限二十年,满期后应无条件交还原业主。日本租地人应照纳课税,并服从中国地方法令,听警察指导,及不违背地方上租地耕种之习惯。”

呈阅总统,亦以为然,遂又续商杂居问题。陆氏说,杂居问题本席尊重贵方意见,再三研究,拟成新方案,与杂居之意不但不违背,且取杂居精意,希望贵使容纳,解决此案。日使阅后谓,此案容研究,下次再议。及下次会议时,日使谓此案对于年限交还业主,及不背地方习惯各点,都有商量余地,惟服从中国法令,听中国警察指导,绝对不能同意,日本人无服从中国法令及听中国警察指导之义务。若照贵方所拟,不啻剥夺条约上应享之权利,须知贵国尚未收回裁判权也。虽经余等再三说明解释,仍不得同意而散。

我又去使馆见小幡书记官,我说我方所拟方案与杂居已颇相近,日置公使不同意,且误解方案之意,甚为可惜。小幡问所谓法令,系指何项法令?如何性质?请为说明。我谓不过违警令之类,并非法律。若不听警察指导,设有两人互斗,没有警察劝解,岂不有酿成人命之虞。至课税更是轻到无可再轻,这是地方收入,请加调查,即可明白。此事不要看得太严重,须在事实上着想,不在法律观点上着想,才是解决此案之办法。从前贵国明治初年,外国人只居留在长崎,不准自由往来他处。我国商人居留于长崎者,都遵照日本法律而行,今日中国情形与日本明治初年情形相仿,然中国待外国人比日本宽得多了。反复辩论甚久,小幡始允转达公使而别。

我方将方案二十年改为“三十年”,满期交还后又添“如双方同意,可再展期,但不得过十年”。服从中国地方法令,听警察指导改为“服从中国警察法令”。此案已会议五次,侧面商谈多次,答案又改了三次,争到舌敝唇焦,对于“服从中国警察法令”争论最烈,我方始终认为维持秩序为不可少之条,与条约绝无关系,坚持不让,终于就范。

至此,应商之案,都已商结,计第一条列为条约,此外议定者八件(或九件),均作为换文。陆总长起立致词谓:“此次贵国所提条件,我方始终努力尊重贵方意见,均已议定解决,亦是贵公使开诚布公,得以有此结果,实为两国前途之幸,谨代表政府向贵公使深致谢意。”日使亦答言:“贵总长深知两国关系之切,前途非和平亲善不足以增加友谊,顾全大局,至为感佩。尚有第五项各条,亦希望开诚商议,则两国亲善友谊益臻巩固,不但为两国前途庆,实为维持东亚和平庆,务请贵总长谅解此意。”陆外长答谓:“此次会议,本席已尽最大之努力以酬贵国之愿望。至第五项,贵国本为希望条件,本政府亦以贵国提出此项条件,有损两国友谊,本席绝对不能应命商议,务请原谅。”日使请交换意见亦不允。日使再三要求,陆外长遂正色说:“此等条件不应对于对等友邦提出,本席无论如何,不能商议,应请贵公使撤回。”言颇激烈。日使亦谓:“为两国谋永久和平合作,本国政府才提出条件,贵总长谓有碍两国友谊,实深遗憾。”遂于不欢中散会(原注:以上记述,因年代久远,手头又无资料,只凭记忆,头绪纷繁,大略如此,难免有错误之处,深抱不安)。休会至一星期,余亦不去见日使,彼此僵持,濒于决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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